广州南沙“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区”依托珠三角几何中心、产业聚集、比邻港澳、大学城人才培养、生态环境、政府产业导向等后发优势,勇于开拓,积极进取,打造最具粤港澳合作特色的滨海软件服务外包园区。
根据南沙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我区重点规划和打造了以信息科技园、奥园、科创中心、中总大厦为启动区的服务外示范区,继而进一步将南沙蒲洲高新技术开发园纳入服务外包示范区,扩大服务外包示范区的示范平台。已入驻南沙的服务外包企业包括UL(广州)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新华南方软件外包有限公司等。
南沙交通便利,是区域性水、陆交通枢纽。
由南沙港快速路、京珠高速公路和黄榄支线、江中高速公路等组成的骨干交通路网,使南沙与广州中心城区乃至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路网形成快速便捷的联系,充分发挥南沙作为珠三角交通枢纽的优势。
广州地铁四号线从广州科学城,经广州大学城通达南沙新城区,使南沙到广州中心城区的时空距离大大缩短。疏港铁路的建设将为港口物流业和港口工业的腾飞插上强有力的翅膀。
南沙处于珠江出海口的咽喉要地,是广州通往海洋的唯一通道,水运交通非常发达,南沙客运港每天有多个航班直达香港。
目前,南沙深水良港已经初具规模,货运航线范围已覆盖欧洲、美洲、东南亚、中东以及澳大利亚等全球主要贸易区。南沙港三期工程全部完成后,成为一个依托国际性大港口、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现代化临港工业区的新格局。
南沙周边75公里半径范围内,还分布着广州、深圳、珠海、香港、澳门等5个国际机场,直达世界各地。
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一座座桥梁、一条条道路在珠江西岸不断延伸。
1.纳税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根据其营业的行业,相应交纳的税收有增值税、消费税、经营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屠宰税等。
2.税收优惠
2.1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a.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共20种)所列商品外,免徵关税和进口环节增殖税。
b.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徵关税和进口环节增殖税。
c.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徵关税和进口环节增殖税。
2.2 企业所得税
a. 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南沙区内的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由企业申请,经开发区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减免 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凡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纳企业所得税。
b. 外商投资企业的新产品属省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在二年内新增部分所得税先由税务部门征
收,后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给企业。
c. 可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时,可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d. 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南沙开发区的股息、利息、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南沙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均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使用费,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免征所得税。
e.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十五年以上,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f. 可减税、免税地方所得税
南沙开发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在享受“税法”规定二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地方所得税;对港口、码头等项目给予更长期限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地方所得税也给予同样期限免征优惠。
g. 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3 增值税、消费税
a.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或“先征后退”。“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该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项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当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不足50%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b.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仅限于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加工或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可持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及消费税。
c.外商投资企业的新产品属省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在二年内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由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企业。
2.4 个人所得税
a. 外籍人员在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机构储蓄存款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b.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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